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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税号如何处理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2-09 12:11)    点击:216

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税号如何处理?

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<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规定:

  “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,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单》,附件3)。

  《申请单》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。

 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,税务机关退还原件,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。

  (一)无法认证。

 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,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,无法产生认证结果。”

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发[2007]18号)规定:

  “一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专用发票)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,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:

  (一)因专用发票抵扣联、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,由购买方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(以下简称申请单),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(以下简称通知单)。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?

  ……?

  (三)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,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,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。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?

  (四)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,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,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。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”

  根据上述规定,如果企业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慎将哭胡税号录入错误而“无法认证”并经过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工作产生的确认结果,则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《通知单》。如果没有经过认证操作,可根据具体情形按国税发[2007]18号文第一条(三)或(四)的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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